2.
依本院113年3月7日查封筆錄、114年11月6日調查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為債務人自住使 用,另有地下二樓編號68號平面車位及編號88號之機車車位,拍賣標的土地63之1地號土地依地 政人員指界情形為社區內土地,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6905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63地號土地為 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12年11月21日)住宅區用地,63之1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 (民國112年11月21日)綠地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