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5年3月5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陳稱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 , 拍定後點 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蘆竹鄉(大竹地 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11月27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 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 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