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3月9日查封筆錄,債務人之代理人未到場,經社區主任引導入內,現場為樂 活會館社區之健身房。另依113年5月27日假扣押筆錄紀載,查封標的為樂活會館之一 樓公設健身房,內有擺設多部健身運動器材,目視無增建。
3.
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 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 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4月8日函復,571地號領有
10.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管理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 處理。
11.
本件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 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 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 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