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3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拍賣土地上有墳墓,旁 邊為田地,雜草叢生。惟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及於地上物,其使用土 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 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復依本件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現況有兩座祖墳坐落,附近公共設 施貧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減少拍賣價 金或撤銷拍定。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而土地使用之管制規 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