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出租第三人(外籍移工)占有使用,無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稱本件建物經查於110年11月間發生一起非自然死亡案,有關 犯罪嫌疑人涉犯刑法殺人等案,業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409,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5.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 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