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執行人員於115年1月6日現場執行時,建物無人使用。建物1樓與內部
9.
第310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定或其他爭執。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 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通知優先承買須耗一定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六、經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民國114年12月16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 099892號函,本件建物查無非自然死亡之現場勘查採證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11.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商業區。
12.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4.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