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之一在場表示建物為其與家屬自住使用,並稱停 車位於地下一樓之機車停車位編號361號、汽車停車位編號381號。惟前開停車位均未記載於不 動產登記謄本上,本件拍賣標的是否含該等停車位,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 占用情形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請求遷讓其 上汽機車等其他情形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 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陸光新城D區」。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86年07 月12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