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5年2月4日現場履勘,建物現一樓深鎖無法入內。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為閒置狀 態,似已多年無人使用,現場查看大樓無水無電,荒廢狀態,且查無出租及其他影響交易等重 大情形。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劃 (民國61年1月12日)商業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 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 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9.
債權人陳報內容本院不做實體認定,僅供應買人參考。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 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 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 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