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土地上有鐵皮屋佔有,門牌為「桃園市龜山區民生路479巷2號」,並懸掛 「金春吉有限公司」招牌,該門牌似為貼紙。
3.
然經本院調查,戶政、稅務機關均函覆本院查無上揭門牌,該址應為「桃園市桃園區民生 路479巷2號」(僅有該址有稅籍資料,為共有型態)。
4.
經本院再訂執行期日,未登記建物第一間(掛有金春吉有限公司招牌)信件均未有人收 受,散落一地;第B間
8.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10.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該建物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 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1.
本件3-131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查封物總價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