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7.
第242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115年3月27日現場執行時,目視屋內有許多雜物;據債務人稱建物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又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於兇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 件,本案建物建造日期非於民國71年至73年間,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是 否為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經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 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應無此受創現象,惟仍需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 屋內堆積雜物致影響進出動線、裝潢部分亦較為老舊及破損;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查詢鑑 識作業平台系統,本轄桃園區春日路978號建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場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 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