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經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經該分局於114年5月28日以桃警分刑字 第1140041630號函復該址曾於110年3月5日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 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3.
地號1552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12年11月21日)住宅區。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