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5年3月2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包含 汽車車位二個(地下二樓編號50及地下三樓編號
3.
及位於地下二樓之機車位二個,現場情形 地面磁磚有部分隆起破損狀況,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3668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桃 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9.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