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本院115年1月6日查封筆錄記載,據承租人表示三樓走廊及房間在下大雨時會滲水,另一 樓後方有鋼筋裸露,水泥剝落。另承租人在場表示向債務人租賃系爭標的物,簽約租期自109年 8月20日起至117年8月19日,每月租金26,000元。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75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 壢間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月11日)住宅區(再發展區),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係採跨區方式 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開發主體為桃園市政府。屬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剔除區段徵收範 圍,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 詢)。 六、本件執行標的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 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 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 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