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4月14日偕同債權人到場,由債務人之兒子陳0偉開門,其並表示樓梯上來右手 邊為20之3號、左手邊為18之3號,目前由其一家人居住。20-3號客廳有地震龜裂、後陽台則有 漏水壁癌。18-3號後陽台有漏水及壁癌。二開兩間打通。
8.
拍賣建物據囑託桃園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 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