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紀載,40-4地號位於桃園區福昌街上,經查土地上 有鐵棚1座,在場人林姓共有人稱鐵棚係其所搭建使用。40-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 物與其他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 決,本處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標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狀況登載於 拍賣公告內。惟土地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未載之地上物座落, 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 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又如有上開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 注意。
5.
三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 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
7.
本件標的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發局檢附115年6月11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 載,40-4地號係桃園都市計畫(61年1月12日)之商業區,惟最新狀況投標人應再 行查證。
8.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 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