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9月2日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紀載,44-
3.
44-4地號屬道路用地,臨 15米民生路,2筆土地相接,供人車通行使用。
8.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 的應全部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 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9.
本標土地現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 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依桃園 市政府都發局檢附115年6月11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4-2及44-4地號為桃園都市計畫(61年1月12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 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請投標人注意並應再行查證最新 狀況。
10.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
11.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 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