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員工在場稱本件標 的為債務人自住,無漏水、海砂、輻射、非自然死亡等嚴重影響交易之情形,有汽車停 車位B1-280號,機車停車位B1-199號,但為共用。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1地號為社區 通道。
3.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 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 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之共同部 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經檢視相關網站(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且於勘查 時觀察房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有 權人始能確認。
9.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 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 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 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 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