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為債務人作為辦公室自用,放置辦公桌椅等物品,拍定後建物部分依現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根據土地登記謄本有停車位兩個,編號為132及133,位於地下二 層,而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車位均不點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 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屋內辦公桌椅等動產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 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時交付拍定人保管,以利進行後續 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 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