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12─22地號土地為社區外之道路即莊敬路一段181巷;3149建號為B1之儲藏室;103─1地號則為社區角落之一小部分;103地號為社區之用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103地號建有地上16層地下2層之集合大樓,103─1地號為社區之公設(花圃),其餘101─69等五筆地號目前為社區之私設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7.
本件建物是否有配屬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附屬之停車位,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13.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7筆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14.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5.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