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7月7日查封筆錄記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警員與社區總幹事開鎖 入內檢視,屋內物品陳設極簡,屋況良好,目視無漏水或壁癌情形,另有位於地下 一層編號304之車位。按查封時照片所示,及依債權人陳報,經與社區總幹事查證, 建物似有租客居住使用,因租客進出社區僅辦理門禁證件更換,無租客聯繫方式, 無從知悉租賃契約內容。本處函請債務人陳報建物之使況狀況及占有情形,惟債務 人未陳報。本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依現狀點交,倘拍賣期間或點交時如有關係人 提出租賃契約證明不符點交之規定者,本院將改為不予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
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 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 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 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據社區總幹事陳稱有一車位編號為304,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 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 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六、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基地之位置、經界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 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9.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10.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9月16日函復,253地號領有
11.
桃縣工建使字第0147 2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仍受其套繪管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