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5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拍賣標的由其居住使用。 2.本件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115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稱,車位係由社 區住戶向管理單位登記承租,相關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 別注意。 3.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 段)案、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拍賣標的,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新聞紙公告如與本院張貼之公告不符,一律以本院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