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9月2日查封筆錄紀載,門牌桃園區民生路224號建物現由劉姓第三人經營瑞禾機車 行,第三人稱建物係由呂姓共有人出借供其使用,50建號查有增建情事,經地政人員測量後暫 編1041建號,部分使用鄰地44-3地號,面積約5.02平方公尺,債務人對44-3地號土地權屬僅12 分之1。44-3地號土地上另有49建號,49建號或其他座落於44-3地號之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 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本處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 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三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
9.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44-1地號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 權不塗銷,該地上權人係債務人,經查異動索引,地上權係繼承取得,惟地政機關查復該地上 權設定為民國46年間,相關資料因逾保存期限已銷毀,查無原始地上權設定契約,相關法律關 係本處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 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各地號共有人結構共有如有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 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對有共有之全部所有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之不動產。如有多數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另44-1地號設有地上權,如地上 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購買權。
10.
1041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應自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之現況拍賣,拍定人不 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 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 為處理。
12.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 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 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