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法院民國111年8月31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695地號上部分雜草地、道路,部分現有土地公廟坐落;723地號上部分草地,部分為墓地坐落;其餘地號分別位於門牌號碼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1262巷33號建物附近之土地,其上有多棟未保登建物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除
3.
723地號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外,其餘均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723地號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
6.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地號謄本上均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8.
依鑑價報告記載723地號土地及農路附近有墳墓,以及本件拍賣標的部分為道路狀態,而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或使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