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114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 現由其與家屬共同居住使用,有2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
3.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 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 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206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102年01月1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 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88 、89 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 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 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 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 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定。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 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 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