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及115年7月31日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本件房屋係伊與債 務人共同居住使用等情,拍定後點交。
3.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 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 不點交。
4.
又據債務人之母於115年1月25日具狀陳報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另附有露臺之共有約定專 用使用空間等語,惟是否確有該露臺及有無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 再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