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為重測前大湖段圳子頭坑小段161-1地號土地,重測後為中湖段54 5地號土地再分割自545地號土地之部分持分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重測前大 湖段圳子頭坑小段161-1地號土地位於中湖街8號前道路用地,嗣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確定判決分割為本件中湖段545-1地號土地,並於 114年11月4日登記在案。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中湖段545-1地號土 地坐落鶯歌區中湖段34號建物部分基地,並有債權人陳報之現場照片、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 先至現場查看詢問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關於與土地上建物所有人間之法律 關係,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 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鶯歌區公 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 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 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地上物所有權人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 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 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