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調假扣押卷執行,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 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2402地號:位於鶯歌區大湖路468巷7弄19號對面之空地。
5.
2412地號:位於鶯歌區大湖路1號旁之空地,上有車棚占用,占用權源不明。
6.
2446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21143號電桿後方之雜木林。
7.
2694地號:位於鶯歌區大湖路460巷2弄10號右側之空地,上有門牌號碼4 60巷2弄12號之建物占用。該建物經查詢,納稅義務人為本件土地共有人 劉OO。
8.
2719地號:位於鶯歌區大湖路468巷7弄19號後方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4 68巷7弄17號、19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林地。建物占用權源不明。
9.
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 關係,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0.
第46 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 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1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 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 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及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移轉 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