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96年7月6日查封筆錄及本件114年4月29日履勘筆錄所載,當時債務 人均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土地為空地。又因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 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 1月21日)之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3.
依本件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現況開發為道路,惟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 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或使 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