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相對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系爭建物為一棟 地下一層及地上八層建物,共用一部電梯,各層均有獨立出入口。8樓為相對人所有之鴿舍、第 三人之電信設備(全體共有人出租給遠傳、台哥大)、神明廳,屋突、雨遮增建;4至7樓為相對 人及其父親居住使用;3樓為全體共有人出租給教會使用;2樓為閒置中;1樓為全體共有人出租 給完美車體美研汽車美容使用,後方為增建;地下室為台電機房、消防設施、倉庫;另建物外 牆出租給第三人刊登廣告使用。」,聲請人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稱: 「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提及動產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且部分第三人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債權人查報指稱:「出租給洗車場、教會之部分,租約須由共有人提供,4至7樓為住家, 皆為共有人家族自用。建物坐落於仁愛段756地號土地,由共有人父親持有,無償使用」,請投 標人自行注意。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均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 意,風險自行承擔。
5.
本件拍賣之建物,除二樓為閒置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外,其餘樓層現況皆有第三人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本件拍賣之暫編406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7.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並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文件)。
10.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執行程序,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建物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 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 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5.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