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相對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系爭建物為一棟 地下一層及地上八層建物,共用一部電梯,各層均有獨立出入口。8樓為相對人所有之鴿舍、第 三人之電信設備(全體共有人出租給遠傳、台哥大)、神明廳,屋突、雨遮增建;4至7樓為相對 人及其父親居住使用;3樓為全體共有人出租給教會使用;2樓為閒置中;1樓為全體共有人出租 給完美車體美研汽車美容使用,後方為增建;地下室為台電機房、消防設施、倉庫;另建物外 牆出租給第三人刊登廣告使用。」,聲請人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稱: 「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提及動產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且部分第三人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債權人查報指稱:「出租給洗車場、教會之部分,租約須由共有人提供,4至7樓為住家, 皆為共有人家族自用。建物坐落於仁愛段756地號土地,由共有人父親持有,無償使用」,請投 標人自行注意。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均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 意,風險自行承擔。
5.
本件拍賣之建物,除二樓為閒置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外,其餘樓層現況皆有第三人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本件拍賣之暫編406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7.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並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文件)。
10.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執行程序,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建物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