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邱丸津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另估價報告書記載,該 建物現惟部分店鋪、住宅,建物天花板及牆面有滲漏水情形。
3.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如經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 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trial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