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2筆建物相鄰且兩戶打通使用,惟各有獨立出入口,現場有工人施工,據工人稱係 債務人兄嫂委託施工,占用現況不知悉等語。本件均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 議未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 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建物全部坐落在第三人所有土地上,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又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8.
依土地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