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建物基地坐落土地,編號2土地現為空地、車棚,編 號3土地現為管理室、車棚。另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一編號20平面車位 及編號22機車車位,拍賣之編號2土地為停車空間,拍賣之編號3土地為管理室。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7.
本件係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 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有無積欠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 範圍內。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