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為雜草、雜樹、空地。編號2土地為道 路。編號3土地上為果樹、雜草、空地、鐵皮搭建車棚、塑膠車棚。另鑑價報告 稱:編號
3.
3土地,現況為種植果樹及短期作物等。編號2土現現為道路。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8.
上開車棚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9.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