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明51693

臺南市學甲區學甲東段167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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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8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
保證金:
12
總坪數:
42
坪單價:
1.4萬/坪
持分地坪:
42 坪
總現值:
12.6 萬
拍後增值:
-47.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交通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東段 1670地號,面積 107.8 m2,持分 1/1,50 萬
(一般農業區 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東段 1672地號,面積 31.2 m2,持分 1/1,10 萬
(一般農業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5)
2.
查封時,系爭土地均為田埂、雜草,據債權人查報:因四周無人可詢問,故土地 使用情形不明,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東段 1670地號
107.8 m2 × (1/1) × 910 元 - 50 萬元
= -40.2萬元
2.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東段 1672地號
31.2 m2 × (1/1) × 910 元 - 10 萬元
= -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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