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指界,據地 政人員稱:446地號位於路燈編號204440對面之山坡地雜木林,與鶯歌區第二示 範公墓相鄰,土地上有數座墳墓;
3.
148地號土地位於鶯歌八德橋北方約100公尺之山坡地,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無法上山確認現狀。本件係拍賣上開 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 白)。依新北市政府回函:本件
5.
4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148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 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