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民國112年10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 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 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 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函稱債務人所持 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 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 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