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6地號、157-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2年7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依空照圖顯示有墓 園。建物及墓園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墓園使用權係拍賣使用墓園之權利,並非拍賣墓園所有權,拍定後不點 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墓 園商品已完款、已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墓園使 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墓園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墓園尚未繳 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 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 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