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自用,土地租賃期間自民國109 年10月22至114年10月21日;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屬第三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本 件拍定後應由拍定人另自行與土地所有人依法處理其上建物使用該等土地之法律關係。 基地所有權人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 建物坐落之土地屬第三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內,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又該 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117-
8.
1100-3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 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9.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 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