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0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延平街67巷3之1號房屋全部占用」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位於延平街67巷,臨路路寬10米,現況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延平街67巷3號之1房屋全部占用,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等語。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