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假扣押執行筆錄記載,1093-1地號土地部分空地, 部分為烏日區慶光路58號三合院房屋占用,部分為稻田、田埂路,部分種 植松柏;1093-5地號土地為烏日區慶光路58號三合院及前方水泥空地占 用,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且建物、作物及松樹均非拍賣範 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 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 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 共同承買。
4.
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