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本件標的建物大門未鎖,屋內堆滿物品,略為髒亂,門前天花板有鋼筋外露, 據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此屋,是債務人之母所居住,屋況不佳。另據地政人員稱建 物三樓整層鐵皮屋增建,屬原建物的擴建,無獨立出入口。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 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04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 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 得異議。
10.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 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 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 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 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 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 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