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22地號土地為中正路四段147巷5弄之道路,供人車通行之用,門牌號碼中正路四段147巷5弄36號房屋側邊是否有占用到,須經測量為準;644地號為中正路四段147巷之道路,供人車通行之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覆,644地號(重測前:大崙段內厝子段204─51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71年桃中市工都使字第
10.
41號等12張都市計畫外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地號,由該公所存查原申請建築執照書圖與現地籍圖比對顯示,622地號部分土地及644地號土地約為申請圖現有道路範圍(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若前述土地係依前述建築執照之現有道路範圍分割,則非屬基地範圍,亦即非屬法定空地。另622地號部分土地為71年桃中市工都使字第11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即該部分土地為法定空地,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