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由第三人張順○占有使用,並稱債務人未居住,係其借用居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據債權人查報稱有B2,96號機車停車位,及B2,82號汽車停車位,實際情形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拍定後車位不點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