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4年6月19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有門 牌號碼三光路133之1號部分佔用,及房屋旁空地所搭之鐵皮停車棚有部分 佔用。本件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佔用,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 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3.
依土地登記謄本,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法定空地。另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 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
桃市都開字第35915號,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 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 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 之限制。
5.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回函,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領有
6.
桃縣建管使字 第791號使用執照,供投標人參考。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