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房屋現為債務人之母居住使用,無出租,增建情形與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09號案 件測量結果相同,為頂樓加蓋作為倉庫及神明廳使用,屋後原陽臺增建作廚房及衛浴使用。頂 樓共用部分持分,現住人表示與前案假扣押時相同未變動。
3.
房屋有部分裂、漏水情形,無火災、非自然死亡、輻射海砂屋等情。
4.
標的房屋無車位,現住人僅債務人之母,及債務人之弟每周一次陪同母親,債務人未居 住。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5326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 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 權。
10.
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 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