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查封及履勘時,債務人均不在場,經破壞門鎖入內調查,屋內堆放大量生活雜物,並有家 具,惟屋內已斷電,另客廳旁原為陽台部分,牆面打通,作為客廳之一部分使用,建物新門鎖 交由債權人及到場員警帶回派出所保管,拍定後如未有其他權利人主張合法占有之權利則點 交。
7.
本件建物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 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