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6月2日查封筆錄記載,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高O昇稱,現由一家4人自用居住,無出 租他人,在場債務人之配偶稱廁所、陽台有漏水情形,房間內也有部分漏水,債務人表示屋內 有部分牆壁、壁磚、地磚有裂痕破損,經目視無增建。
3.
本件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 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 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通知優先承買須耗一定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8.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地下層B102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 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查封時屋內查有家具、大型電器、神明桌、神像、牌位等動產,本次拍賣範圍不包含屋內 動產,因該等動產仍屬債務人所有,拍定後倘債務人未予搬遷,拍定人須暫負保管責任,以進 行遺留物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 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 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 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