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8532建號建物為地下室全部,現況為停車場及堆放雜物,據其上護理之家人員稱,停車場無租約。另據鑑價報告所載,該建物2至4樓現使用者「樂鑫護理之家」人員稱有不明遊民占用一角。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5年7月8日中警分刑字第1150062347號函覆,經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查資料,僅有游劉OO自桃園市中壢區廈門街91號2樓209房墜落該址地下室樓梯間處之勘查相關紀錄資料。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7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除依建築建設規則留設法定停車空間外,並應經都市計畫審議(含交通影響分析)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