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道路使用,上有非固定式車棚部分占 用,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之都市計畫案為:中壢平鎮都 市計畫(民國109年06月17日);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供投標人 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 自行查詢)。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