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772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公告所示,123─194地號土地為供人車使用之道路,鄰近中壢區白馬莊101號附近。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8月15日桃都行字第1120026589號函檢送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經法院函詢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有無辦理徵收、協議價購,其於112年9月12日以桃工用字第1120038578號函函覆就本件標的尚無辦理徵收、協議價購,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標的目前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應由拍定人自行